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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医保局发文,药店重大利好来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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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医保局发文,零售药店迎来重大利好。

一、国家医保局发文,药店迎来重大利好

为确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今日对外公布。

据悉,“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按照严格管理、保证供应、待遇适度、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思路,《意见》包含7方面的内容,分别为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明确药店遴选程序,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确保安全;完善支付*策,确保适宜的保障水平;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药店攻略商学院从现场了解到,出台该《意见》的目的主要是为发挥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灵活、分布广泛等特点,将其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推动定点零售药店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

同时,《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策。这也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朝着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这对于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将药店纳入,破解“进院难”问题

据了解,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甚至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都是“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

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讲,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改革的结果。

为破解“进院难”,拟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

上个月底,国家医保局召开了主题为“年国家医保目录新准入的部分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参考名单(第一批)”发布会。

该发布会明确,为方便广大患者及时购买到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从年新增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首批19种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药品,安排相关企业报送了已配备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信息,并开通公众查询渠道,以方便有需要的参保人就医购药。

截至年4月15日,19种谈判药品在全国家定点医药机构有配备,其中包括家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如下:

三、定点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要求更高

此外,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意见》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

二是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三是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四、利好*策频发,处方外流加速

去年年底,国家医保局在回复柯云峰等8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时就谈到,尊重并发挥零售药店优势、支持零售药店发展。

国家医保局指出,药品零售企业相较于医疗机构,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按照规划,要从四个方面引导药品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其一,继续完善法规制度,精简流程,鼓励、引导零售连锁经营;其二,促进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其三,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零售药店落实主体责任;其四,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

从目前形势来看,国家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结算相关*策措施,大力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发展。

5月6日,国家医保局、财*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指出,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重点加大异地就医需求量大,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扩围力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共济,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费用,探索用于家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等个人缴费。

自年2月1日起施行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不仅简化了定点药店申办流程,还谈到“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进一步明确了处方外流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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