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8月22日,原告李某因“停经39+4周,下腹阵痛8小时”医院就诊,被告为李某行入院诊断“孕1产0孕39+4周先兆临产头位”。年8月26日,被告为李某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以ROA位分娩出一活女婴,年9月1日,被告为李某办理出院并行出院诊断“1.孕1产1孕40+1周剖宫产一活女婴ROA;2.轻度贫血。”年7月14日,原告李某因主诉“经期延长2月,B超发现盆腔包块6天”至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医院)住院就诊。医院为李某行初步诊断为:"盆腔包块性质待查:畸胎瘤?”同年7月17日,医院为李某行“剖腹探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手术,术中见:子宫前方见一直径大小约10cm包块,与腹壁腹膜致密粘连,内见黄色脓液,量约ml,伴有臭味,脓液中可见一纱布,取出展开约35*30cm,无显影条。壁见脓苔附着,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李某经住院治疗后于年7月27日出院,医院为李某行出院诊断为:盆腔脓肿;盆腔异物;盆腔炎性疾病后遗症。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害出现,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李某因孕临产医院住院就诊,被告收治李某后为其实施治疗并于诊疗期间为李某实施剖宫产手术。被告在收治李某住院诊疗期间,存在未尽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应与李某疾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损害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7元。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1.对于原告李某于年7月14日在医院检查发现的体内遗留纱布如何形成的原因并不知情;2.原告医院住院行剖腹产手术属实,但经检查其住院记录,并未发现手术时有纱布短少或者遗留其体内的情况,且时隔两年,在此期间,原医院做过开腹手术尚不清楚,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清该事实。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年1月28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医院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术后并发盆腔脓肿,盆腔异物,盆腔炎性疾病后遗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全部原因。2.李某目前情况不宜评定为伤残等级。3.李某误工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4.李某后续定期检查费用为0元(或以实际产生为准),建议若发生病情变化需要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医院在为原告李某行剖腹产手术时,将纱布遗留在李某腹内,致李某术后并发盆腔脓肿、盆腔异物、盆腔炎性疾病,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对患者李琴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医院应依法对原告李某因体内遗留纱布导致二次手术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要求医院赔偿因该手术造成其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年7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04元。
笔者提醒
1.为何纱布留体内的情况屡有发生?
医疗机构在多个诊疗环节都存在严格的查对制度,在手术过程中同样存在严格的查对制度,例如查对病人的姓名、手术台次,查对术中使用器械的数量,查对手术开始及结束时纱布的数额。这个制度基本上每个医务人员都熟知,但是实践中,总有一些医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查对也不会出错,但只要手术做的够多,总会有错误出现。腹腔盆腔手术是最容易遗留纱布的,因为盆腹腔内脏器复杂,犄角旮旯多,术中使用纱布止血后容易藏在某些旮旯里而被忽视,关腹时如不查对纱布数量,就有可能遗留纱布在体内。遗留在体内的纱布是一种不可吸收的异物,长久会引起慢性感染、炎性黏连,必须手术治疗。
2.医院的辩论理由成立吗?
医院指出“时隔两年,在此期间,原医院做过开腹手术尚不清楚”,也就是说盆腔内遗留医院遗留的。乍一听好像有道理。林律师在处理众多医疗纠纷的案件中也经常遇医院引起的医疗损害,医院治疗,会不会不利于维权?其实这种辩护理由是无力的,在目前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下,病人的每一项治疗都会有病历记录,即便没有记录,还有众多检验检查可以作为客观证据,同时一项手术不可能凭空捏造出来,例如皮肤上会遗留手术疤痕,体内会留下手术操作痕迹。所以,本案患者体内遗留的医院遗留的,患者的医疗医院的治疗而被豁免或无法举证。
3.医疗机构如何预防上述医疗纠纷?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增强责任心是预防本案类似纠纷的原则,久走夜路要闯鬼,很多查对工作执行不到位是因为侥幸心理,但只要护理工作做得够久,迟早会因为查对工作不到位犯错的;同时缺乏责任心也会使查对制度形同虚设,很多时候虽有查对,但却出现查对错误的情况,而一旦出错,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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